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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周法眼|春节后接收1000元微信转账,20年老员工被单位开除冤不冤?
发布日期:2025-03-04 12:19    点击次数:206

春节过后,公司员工接收供应商微信转账1000元,对于这笔钱是春节礼金还是返还的垫付款,员工和公司各执一词。最终,公司以该员工收取供应商礼金严重违纪为由将其开除,双方为此对簿公堂。近日,这一案件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。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该案判决书获悉,最终公司胜诉,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.6万余元。那么,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是什么?如何认定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处罚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?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劳动法专业律师。

接收供应商转账1000元,员工被开除

20多年前,杨某经劳务派遣至无锡某家电公司工作,在7年后正式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。事发前,杨某的岗位为基础管理员,负责施工现场管理。公司调查发现,杨某于当年3月17日收取供应商江苏某建筑装饰公司项目经理任某的微信转账1000元。后任某在调查时所写的情况说明称,该款系春节礼金。

公司为此通知工会,以杨某收取供应商礼金,严重违纪为由,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。杨某不服公司的处罚决定,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仲裁委以公司认定上述转账系春节礼金缺乏事实依据为由,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,应当向杨某支付赔偿金32.6万余元。

对于这一仲裁结果,公司并不认可,于是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。

公司提出,杨某收取供应商礼金1000元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。而杨某则辩称,该仲裁裁决正确,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,应当支付赔偿金。

1000元究竟是何性质?双方各执一词

在法庭上,双方对于供应商转给杨某的1000元究竟是何性质,给出了完全不同的两种说法。

该案判决书显示,公司认为,这笔钱属于供应商的礼金。根据公司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时的录音及视频资料,杨某称该款项是此前自己为对方垫付的垃圾清运费,并表示“3月17日收取春节礼金”不合常理。而任某对调查人员询问是否为“红包”“慰问费”“只不过发的晚了一点而已”的定性表示认可。

诉讼中,杨某提供了其代理律师对任某妻子的调查笔录等材料,想要证明当时任某负责的工地违规,应付罚款2000元,任某的妻子交罚款时未带足现金,自己帮忙垫付了1000元。因为年底忙,对方没有及时还,“因正月不宜还款,就拖到了3月份才还”。

该案审理过程中,公司提供了《员工行为规范》及附件《十五大禁条》,以及《廉洁职业行为协议》。公司表示,杨某签署了十五大禁条及廉洁协议,十五大禁条规定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借款、借车或收取礼金、礼物、回扣……”,若有上述行为,公司可予以辞退。而廉洁协议中也约定了相关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,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,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
法院:员工未证明正当收取,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,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
关于杨某的违纪事实问题,法院认为,因公司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供应商礼金,并对与供应商的经济往来与日常交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,杨某“作为日常接触供应商的基础管理员,应当牢记于心,并谨慎为之。”

根据现有证据,杨某确实收取了供应商1000元,其负有推翻该款项系礼金的举证责任。杨某于调查时称这笔款项系归还其垫付的清运费,后又于诉讼中称系垫付罚款,但其提供的书面证据无法证明。而任某妻子的调查笔录系杨某一方单方制作,任某的妻子也未出庭作证,因此法院对其真实性、合法性不予认定。

新吴法院认定杨某未能证明其收取任某1000元系正当收取,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,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合法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.6万余元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
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>>律师说法

如何认定公司处罚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?

“民事诉讼中,法律对于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安排是不同的。对于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、减少劳动报酬、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”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、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,因此在本案中,公司对杨某是否收受礼金负有举证责任。当然,对于这一事实,杨某如有与单位相反的证据,可以提交法院以便法院查明事实。而在该案中,法院认定杨某未能证明其收取任某系正当收取,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

该案中,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,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,那么如何认定公司的相关处罚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呢?

徐旭东表示,法律不会干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,除非相关规定严重不合理,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。一般而言,需要结合行业、职业和岗位等具体要求,并考虑一般社会接受情况来确定其合理性。“像本案中的劳动者属于对外采购性质岗位,这一岗位对于供应商的任何吃请、礼品礼金的收受都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,因此用人单位严格要求并从严惩处收受好处的规定,合乎岗位要求,因而具有合理性,最终获得法院支持。”
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

校对 王菲